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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
摘    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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