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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意外伤害保险问题应引起重视
作者姓名:贺景昌  高自征
摘    要: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恢复和发展,煤炭行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保障手段,逐步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1996年实施的《煤炭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炭行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然而,从实际投保情况来看,形势不容乐观。有关资料表明,1998年全国煤矿约有7.21万多处,当年投保的仅占21%;1999年,关井压产后,保留矿井共4.11万处,而投保率却降为8.5%,这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即将加入WTO的形势很不适应。本文拟就煤炭行业存在有关给矿工投保的问题提出些粗浅对策,仅供参考。

关 键 词:意外伤害保险  煤炭行业  职工  投保  保险业  支付  保险费  各级政府  社会保障  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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