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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扩大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引用本文:何虹. 论扩大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J]. 常州工学院学报, 2004, 17(3): 23-25
作者姓名:何虹
作者单位:常州工学院法政学院,江苏,常州,213002
摘    要:我国现行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 ,已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大量债务不能清偿的问题 ,在完善各项具体的程序制度的同时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不仅应扩大到非国有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商自然人 ,而且应扩大至个人 (自然人 )。扩大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破产法  适用范围
文章编号:1671-0436(2004)03-0023-03
修稿时间:2004-01-02

A Talk about Enriching the Using Field of the Law of Bankruptc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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