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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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该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颁布于2001年4月颁布。《办法》第三条:……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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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营业场所 上网服务 互联网 管理办法 2001年4月 安全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 安全审核 公安部门 电脑游戏 上网用户 文化部 管理局 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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