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水事案件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
| |
作者姓名: | 崔寒春 刘继善 |
| |
摘 要: | 《水法》第48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