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不能免除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危险的产品质量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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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枫 麻洪 毕祟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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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纤维检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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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絮棉打假出荆棘》一文中提及的案例中再生棉出售人的行为应为违法行为,但只依据GB18383—2001《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是不充分的。GB18383—2001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表示“适用于以絮用纤维为填充物的床上用品、服装服饰和其他生活用品”,出售人销售的不是絮用纤维制品,也未销售到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而是销售给农民的标有“禁止用于絮用纤维制品”字样的“再生棉”,是未做成制品的“絮状纤维”。判断其行为是否违法,应依据《产品质量法》从三方面加以分析,一是法律关系主体,二是是否存在法律行为,三是其行为结果。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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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 案例分析 制售再生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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