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完善立法是加强水库库区管理的根本出路。然而,相对枢纽管理而言,我国库区管理立法则相对滞后。尽管一些省(市、县)已经颁布实施了一些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或某水库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管理条例》等,但是目前尚没有全国性的,也没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大型水库库区管理办法出台(《万家寨水库管理办法》曾经酝酿过但未成功出台,《三峡水库管理办法》、《尼尔基水库管理办法》正处于立法前期准备阶段)。因此,加紧研究和及早出台全国水库库区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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