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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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四章治理
本章共10条,对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水土保持补偿费、社会公众参与治理、水土保持技术路线及措施体系等作了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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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释义 生态效益补偿 行政主管部门 治理区 公众参与 技术路线 生态修复 |
Explanation of Law of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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