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我国监理人的二元性 |
| |
引用本文: | 王家鼎.聚焦我国监理人的二元性[J].建设监理,2015(6). |
| |
作者姓名: | 王家鼎 |
| |
作者单位: | 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乌鲁木齐,830026 |
| |
摘 要: | 对监理行业几十年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分析,指出监理人的二元性是一直阻碍我国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一方面,监理人必须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公正地履行义务(公正性)。另一方面,监理人是业主的代表和服务者,应当服从和服务于业主(服务性)。监理人这种分离的属性即为二元性。追根溯源,监理人的二元性来自于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师二元性。通过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监理人和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师角色的比较,追溯赋予监理人二元性的根源和原因,论述了监理人的二元性既在理论上存在矛盾,又在实践中不具备可行性。建议监理人应由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共同委托,并为双方服务,而不仅仅为业主服务。监理人的权力来自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设文件、监理合同和各类工程合同等,而不是业主的授权。
|
关 键 词: | 监理人 二元性 监理合同 FIDIC合同条件 工程师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