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经过2012年一年的实践,OTT TV产业各方从年初热炒概念到下半年逐步走向务实,但OTT TV只露出了冰山一角,更深处是产业链各方力量的博弈。目前比较确定的是,落地OTT业务,绕不开与牌照方和电信运营商的合作。目前,互联网电视产业链各方开展OTT业务都是在2011年年底广电总局颁发的181号文的规定下进行的,但得益于181号文使互联网电视规范化发展的同时,也受制于181号文细则的束缚。通过一年的实践,产业链各方对产业发展脉络逐渐清晰,初步找到自己的利益点。目前主要存在三个问题待解决:一是在政策监管下,各方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必须与7家牌照方合作,可管可控;二是限制了开展直播业务;三是当前网络保证尚待提升。而解决问题的背后,是各方力量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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