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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出关于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摘    要:为了加强对设备维修市场的管理,规范设备维修市场行为,促进设备维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设备维修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北京、上海、哈尔滨、南京、济南五个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市”)进行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各试点城市应由市经贸委(经委)牵头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技术监督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设备维修行业管理协调机构.该机构在上级行业主管和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市设备维修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设备维修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高设备维修企业依法经营意识,维护设备维修市场有序运行;2.制定《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法》,对设备维修企业进行资质等级认证;3.会同有关部门对设备维修网点进行统筹规划,促进设备维修专业化和资源合理配置;4.对设备维修市场发生的设备维修合同纠纷进行调解;5.监督设备维修市场交易活动,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6.组织设备维修企业经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7.设备维修信息收集与发布.二、设备维修企业申报资质等级认证的基本条件:1.具有与其经营业务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2.具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工;3.拥有相应的固定厂房、场地和设施,不准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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