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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开发商与业主“买房屋.送露台”的约定无效
作者姓名:
程成
作者单位: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摘 要:
我们与李某在同一小区的同一栋房屋,李某住在楼顶。2009年5月,李某向开发商购买房屋时,曾与开发商约定,楼顶的露台送给李某专用,而我们对此并不知情。现李某将露台建成了花园、菜地、鱼池,还饲养了许多鸽子,枯枝败叶、鸽粪羽毛等,常常是乱七八糟,弄得我们苦不堪言。我们曾多次与之交涉,李某却以开发商已将露台送他专用,我们无权干涉为由置之不理。请问,开发商将业主共有的露台,确定给一人专用有效吗?
关 键 词:
开发商
露台
房屋
约定
业主
楼顶
小区
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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