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防不作为及其抗辩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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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玲.论消防不作为及其抗辩事由[J].中国消防,2011(21):3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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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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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长寿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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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履行着一定的国家行政职权。因此,消防机构不作为被纳入行政违法的体系范畴,与其他行政不作为相似,受到《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等法律的规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部分职责是直接面向社会层面开展消防工作,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创设权利、赋予资格、施以义务,这一对外职能的行使效果也因此进入民间的法治监督和维权视野之中。作为一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消防不作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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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不作为 消防机构 《行政诉讼法》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 行政违法 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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