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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第2部分——总镉、总镍限值的确定
引用本文:徐志荣,姚轶,王浙明,戴争博,许明珠.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第2部分——总镉、总镍限值的确定[J].电镀与涂饰,2021,40(17):1379-1383.
作者姓名:徐志荣  姚轶  王浙明  戴争博  许明珠
作者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07;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 杭州 310012
摘    要:介绍了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260–2020)中非太湖流域地区总镍和总镉排放限值的设置分析过程.其中,总镍排放限值的设置依据了现有处理技术的可达性,即基于对处理后排放总镍浓度的实际调研,而设置总镉排放限值时重点分析了无镉电镀中镉的来源,并查阅了有关含镉电镀废水处理的研究论文.在初步确定限值的基础上,通过环境基准进行合理性分析,最终确定总镍和总镉排放限值分别为0.30 mg/L和0.04 mg/L,符合《环境保护法》中对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关 键 词:电镀废水  排放标准  总镉  总镍  限值  环境基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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