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铁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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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捷.浅议铁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责任[J].中国科技博览,2013(8):193-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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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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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沪宁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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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承运人对铁路货物运输中货物的损失,共有三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一、完全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二、限制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未按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三、免除责任,《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货物的损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其中重大过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但都通过具体的行为得以表现,因此,应通过对具体行为的认定来分析主观的过错程度。重大过失主体要件为承运人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主观要件为明知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的意识因素,客观要件为违反了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而连结主观与客观方面的桥梁即为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的意志因素。即主观意识通过意志违反了客观的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这样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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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承担 赔偿 重大过失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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