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风景名胜区工作是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国家实行改革开放的初期开始兴起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的建立始于八十年代初。198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全国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和风景名胜区的审定设立工作正式启动。1985年,国务院发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对全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立作出了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现行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的原则框架。2006年12月1日,《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经国务院颁布实施,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中央与地方两级监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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