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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标准改革与“标准化法”修改完善
摘    要:考察政府在标准化中的地位和作用,用开放世界的眼光,发现有标准化协会主导、政府主导和协会与政府合作治理三种范式。范式不同,标准化法的形式和重心也就各呈特色。中国作为政府主导型标准管理体制的国家,通过法律尤其是法规和规章,依法管理标准化活动,并主要依靠规划引领标准化的发展。所以,《标准化法》的修订是引人注目的重要制度变迁。政府标准形态的提出与确立,为标准化改革和《标准化法》修改,提供了新的分析框架;厘定政府标准的性质,则为政府标准改革和《标准化法》修改,提供了新的选择路径;而改变政府职能,则是政府标准改革乃至整个标准化工作改革成败的关键。以上述理论分析为支点,文章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第2、5、9、10、11条,提出了具体明确的修改意见,并重点讨论了强制性标准制度建构中的问题,供法律修改活动和进一步深化标准化改革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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