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62条和第80条。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筑工程保修制度,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基于此项法律制度,目前建筑行业一个不成文的行规是,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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