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部门可否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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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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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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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从原建没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施行后,不少地方政府据此相继出台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新增规定:对于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首期专项资金)的房屋买受人,政府房屋登记部门有权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或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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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资金管理 产权登记 政府部门 维修 住宅 业主 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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