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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部门可否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作者姓名:吴刚
作者单位: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
摘    要:自从原建没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施行后,不少地方政府据此相继出台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新增规定:对于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首期专项资金)的房屋买受人,政府房屋登记部门有权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或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关 键 词:资金管理  产权登记  政府部门  维修  住宅  业主  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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