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电子信息的证据可采性及证明力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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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聂毅,麦永浩,徐伟.解密电子信息的证据可采性及证明力研究[J].信息网络安全,2007(9):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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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聂毅 麦永浩 徐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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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武汉大学 2. 湖北警官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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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电子证据在我国证据法上的问题主要是证据的可采纳性和证据的可信性这两个相关联的问题。前者是指数据电文是否具备证据的资格,能否准予进入诉讼,即在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的问题;而后者则是证据对案件事实实质上的证明力,主要是指数据电文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较时所体现的证明力的大小问题,有时则指证据本身的说明力,证据能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目前在这方面的研究比较多。但是,随着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的不断发展,这些电子证据不再以原始形态出现,大多都被作了加密处理。只有当这些加密信息被解密后才能让人理解和接受。那么解密后的电子信息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据力又如何?法律上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也很少有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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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子证据 电子信息 证明 解密 可采性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电文 加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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