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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对商品房预(销)售的影响及对策
作者姓名:朱国华  陆一川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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