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编辑同志: 贵刊1986年第1期“经验介绍”栏刊登的《对亮镍、装饰铬、硬铬镀液中有害杂质的处理事例》一文有一稿两投情况。而且,文中介绍的事例也没有事实依据。真实情况是:我厂的该批镀液经该文作者所谓“处理”后,一直都没能进行正常生产。当时我厂准备停止电镀车间生产,所以该五个月内生产的大批零件都已发外加工。其后,本厂决定恢复这个车间生产时,亦曾将该批“处理”过的镀液送外单位化验,证实污染并未彻底除掉,镀液已经报废,经重新配液后才恢复生产。该文作者只是照书本提出的处理方法搬用,书本所述的处理方法会是有根据的、正确的。但作者并未在其‘事例’中运用这些方法取得任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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