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应如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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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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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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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称高速公路入口处的交通局检查站使用的电子秤计量不准,要求执法人员查处。执法人员随同计量检定人员一起到达现场。经调查了解得知,举报人员所驾大货车运载的货物重量为38吨(标准载重为30吨),但在交通局检查站称重却为41吨。经计量检定人员使用合格电子秤对大货车所运载的货物进行复秤,结果实际重量为38吨。交通局使用的电子秤超差,检定结果为不合格。大货车司机已按交通局的电子秤称重缴纳了每超载1吨交罚款100元。共计500元(交通部门规定超过标准载重的20%以上才认定为超载行为,并实施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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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计量器具 合格 行政执法 计量检定人员 质量技术监督局 交通部门 执法人员 货物重量 超载行为 电子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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