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的责任、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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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牟朝志.《建筑法》的责任、权利、义务[J].小城镇建设,19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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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牟朝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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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长宁建设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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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由江泽民主席于1997年11月1日以主席令第91号颁发,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全国各地开展了《建筑法》宣传活动热潮。《建筑法》的施行,不仅是建筑业的一件大事,它也关系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 根据《建筑法》这项法律,居民可以对住宅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投诉,国家将依法追究施工单位、验收单位、监理单位等的相关法律责任,从而有利于解决当前社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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