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 2 8号4 .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 OK厅 (含具有卡拉 OK功能的餐厅 )、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 )、游艺厅 (含电子游艺厅 )、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 ;宜靠外墙设置 ,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 ,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 1.0人 /m2 ,其它场所为 0 .5人 /m2计算 ,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0 0 h的隔墙和 1.0 0 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 ,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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