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案情简介2008年12月30日,A与B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承建B一位于南京市某道路北侧的综合楼、零部件02、厂房、消防水池及泵房、门卫一、门卫二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安装、钢结构、消防工程。合同工期为300天。合同总价款为2000万元,采取固定价款方式。合同签订后,A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上述工程于2010年3月交付给B使用,现由B参股的南京某公司使用。2010年2月3日,A与B签订《关于土建承包工程的决算协议》,双方确认工程最终决算价为人民币19799900元;自该协议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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