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作为营养方面的法规之一,日本于1958年5月10日颁布了《烹调师法》以及与之相应的《烹调师法实施令》、《烹调师法实施细则》等,以通过规定烹调师的资格来提高从事烹调业务者的素质,谋求烹调技术合理的发展,进而有助于国民饮食生活质量的提高。现将《烹调师法》介绍如下,以期对我国营养方面法规的制定有所借鉴。 一、烹调师的许可制度 根据本法律,“烹调师”是指从事烹调业务,并获得都道府县知事许可使用该名称的人。 (一) 烹调师的许可 1.《烹调师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道县知事根据其申请授予烹调师资格。(1)符合学校教育法第四十七条(具有高中入学资格)的规定,在厚生省大臣指定的培养烹调师的场所,学习烹调、营养以及卫生等作为烹调师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一年以上者。(2)符合学校教育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厚生省令规定的、面向多数人提供烹调饮食物的场所(如配有宿舍的单位、学校、医院等)或营业单位(如普通餐厅、饭店、寿司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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