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整二甲醚增值税税率 |
| |
引用本文: | 本刊通讯员.国家调整二甲醚增值税税率[J].煤气与热力,2008,28(8). |
| |
作者姓名: | 本刊通讯员 |
| |
作者单位: | 《煤气与热力》通讯员 |
| |
摘 要: |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财政部发布财税2008]72号文件,经国务院批准调整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财政部文件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文件中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
关 键 词: | 二甲醚 增值税 税率 调整 化学分子式 财政部 推广使用 常温常压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