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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4号
作者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摘    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规定,经审查,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已无技术上的必要性,现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有关面粉(小麦粉)中允许添加过氧化苯甲

关 键 词:过氧化苯甲酰  生产企业  食品添加剂生产  食品安全法  过氧化钙  公告  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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