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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的过责
作者姓名:王登山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摘    要:正问题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应否赔偿?2010年8月10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承包施工某商品房工程,工期为2010年9月1日至次年10月30日,暂定价6000万元。2011年5月,发包人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同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逾期须支付违约金。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存在劳力投入不足,窝工等现象,并曾因使用无合格证的钢筋被暂停施工。后承包人承诺保证如期完工。

关 键 词:承包人  发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逾期  合同无效  支付违约金  房屋买卖合同  购房者  投入不足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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