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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边界
引用本文:王春晖.论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边界[J].通信世界,2017(25).
作者姓名:王春晖
摘    要:在网络时代,“信息”(Information)和“数据”(Data)是使用频率最高的两个词汇,经常被许多政府规范性文件,甚至法律视为同一概念.目前在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多数国家将“个人信息”视为“个人数据”.如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第2条(a)规定,个人数据,指“与一个人身份已被识别或者身份可以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任何信息”;法国《数据处理、数据文件及个人自由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个人数据,指“可以通过身份证号码、一项或多项个人特有因素被肢解或间接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第3节规定,个人数据,指“任何关于一个已识别的或者可识别的个人(数据主体)的私人或者具体状态的信息”可见,以上国家立法中的所谓“个人数据”实质上是个人的“网络信息”或“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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