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学习、理解GB/T1.1—1993和GB/T1.22—1993这两个标准时,发现有矛盾之处,现提出加以讨论.1.关于注日期引用标准根据注日期引用标准的定义:“引用一个或多个具体标准,使得除非修改法规或标准外,否则以后修订的标准不再适用的一种引用标准(见王征主编的《标准化工作导则宣贯教材》P47)”.GB/T1.22—1993中6.1规定“采用这种方式时,如不修改标准或技术法规,则不允许使用被引用的标准的修订版本”.从上述规定中可明确看出: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在法规或标准未修改时,被引用的标准修改版本是“不允许使用”,可为什么在引用标准的引言中还说探讨使用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呢?假如法规和标准未修改,而引用标准的最新修改版本经探讨后有使用的可能性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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