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案情简介某县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2月至2005年8月间,被告人岑某、汪某、唐某、宁某等多次结伙秘密窃取排灌站等单位变压器铜芯,其中被告人岑某参与盗窃作案20起,盗窃财物价值149100元。汪某参与盗窃作案11起,盗窃财物价值81250元。唐某参与盗窃作案10起,盗窃财物价值80750元。宁某参与盗窃作案16起,盗窃财物价值119140元。四被告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法院判决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属实,该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汪某、唐某、宁某等无视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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