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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摘    要: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并于7月29日印发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以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依法依规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为着眼点,从主要依据、实施原则、纳入情形、基本程序和责任划分、管理和惩戒措施等方面,提出12条规定,贯穿了从严从实推进依法治安的内在要求。《规定》及其后配套措施的实施,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诚信守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方面,都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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