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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行为入罪问题探析
作者姓名:李买生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摘    要:"性贿赂"分为两种:一是行贿者自己亲自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而谋取非法利益;二是雇用性职业者(性工作者)提供性服务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指出前者是"权色交易"的行为,具有非财产性、取证难、操作难等特点,不宜使之犯罪化;后者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办法.将其纳入贿赂犯罪的调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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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73-1999(2008)02-0048-02
修稿时间:200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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