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行为入罪问题探析 |
| |
作者姓名: | 李买生 |
| |
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
| |
摘 要: | "性贿赂"分为两种:一是行贿者自己亲自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而谋取非法利益;二是雇用性职业者(性工作者)提供性服务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指出前者是"权色交易"的行为,具有非财产性、取证难、操作难等特点,不宜使之犯罪化;后者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办法.将其纳入贿赂犯罪的调控范围.
|
关 键 词: | 性贿赂 权色交易 入罪 赂贿罪 性贿赂 行为 入罪 调控范围 贿赂犯罪 司法解释 权钱交易 犯罪化 操作 取证难 财产性 非法利益 性工作者 职业 性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 |
文章编号: | 1673-1999(2008)02-0048-02 |
修稿时间: | 2007-06-02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