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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
摘    要:第一条:开采黄金矿产,必须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全管理局审查批准,或经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委托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由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方准开采。 第二条: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须报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审批。(一)申请开采黄全矿产,岩全生产规模在100吨/日以上(含100吨/日)的,砂金生产规模在80万立方米/年以上(含80万立方米/年)的。(二)外商投资开采的黄金矿产。 第三条:申请开采黄金矿产属第二条规定之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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