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理工程师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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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浩.浅谈《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理工程师取权[J].水电站设计,2000,16(2):102-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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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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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四川成都61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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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9月,水利部、电力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以水建1997]336号颁发了《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文件规定:“凡列入中央和地方建设计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使用本合同条件。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发包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1999年12月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范本》中又对1997年版的合同条件进行了修订,使之更趋完善严谨。由于在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中,推行监理制取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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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施工合同条件 监理工程师 职权 水利水电工程 |
修稿时间: | 2000-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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