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用工性质法律界定与制度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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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琰萍.网络直播用工性质法律界定与制度探索[J].互联网天地,2020(11):2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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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琰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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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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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创新突破,我国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4.33亿。但"风口"之下风险横生,一些直播平台纷纷出现停服、倒闭、拖欠主播薪水的现象。对此,一些主播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对于主播与平台的关系问题,目前仅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和文化和旅游部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进行了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的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签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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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互联网直播 网络直播 制度探索 提起诉讼 信息技术 法律界定 直播平台 互联网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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