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应用化工》2016,(10):1991-1994
采用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铜矿中的砷。样品经盐酸-硝酸溶解,加入三价铁离子,调节溶液pH值,使三价铁与砷形成共沉淀,过滤分离FeAsO_4与铜离子。含砷的沉淀经过浓盐酸溶解,在盐酸介质中用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砷量。砷与铜的分离条件为:用氨水调节样品溶液pH到4.5,三价铁离子加入量为20 mg。方法测定范围为0.001%~1%,检出限为0.3μg/g。经过共沉淀处理后,主量元素铜、铅和锌大部分已与砷分离,不干扰砷的测定。用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对此方法进行验证,所得砷含量与标准值相符,对铜精矿样品平行测定5份,结果显示精密度RSD4%,准确度2%,可准确测定样品中的砷元素。 相似文献
2.
采用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复混肥中的砷。样品经硝化后,加入盐酸溶液及硫脲溶液,以盐酸溶液为载流,硼氢化钾为还原剂,采用非色散原子荧光光度计测定。试验证明,该方法的准确度和精密度均较高,满足分析测定的要求。 相似文献
3.
建立了氢化物发生一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煤样中砷的分析方法。实验优化了预还原剂L一半胱氨酸浓度、还原剂KBH4的用量、载流HCl浓度以及各种干扰元素的影响,最终准确测定了煤样品中的砷,结果准确可靠。 相似文献
4.
地质样品经由硝酸、氢氟酸、高氯酸三酸溶解,用盐酸溶液提取溶解样品,加入一定量的铁盐用以掩蔽干扰。采用断续流动氢化物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样品中元素碲的含量,并且在试验过程中找出该方法测定碲元素的最佳条件。 相似文献
5.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法测定水中痕量砷和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介绍了用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同时测定水中痕量砷和硒的方法。在盐酸介质中,以硼氢化钾作还原剂,将被测元素转化为挥发性氢化物,以高纯氩气作为载气将挥发性氢化物从母液中分离,并导入石英炉原子化器中原子化,以特种空心阴极灯作激发光源,激发被测元素原子发出荧光,荧光强度值在一定范围内与被测元素的浓度成正比。该法灵敏度高、精密度好、准确度高,砷和硒的检出限分别为0.0537μg/L和0.0465μg/L。 相似文献
6.
7.
采用断续流动进样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含砷废物浸取液中总砷,在选定的测定条件下,标准工作曲线的线性方程:If=435.041×C+166.264(If为荧光强度,C为溶液浓度),相关系数为0.9999。砷的检出限(DL)为0.005μg/L,精密度为2.6%,回收率为91.0%~105.0%。 相似文献
8.
对砷钼蓝分光光度法和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煤中砷的含量进行了比较分析,2种方法分别在砷含量0~50μg/g、0~40μg/g范围内符合朗伯—比耳定律,线性相关性良好;分别用2种方法对砷含量在0~40μg/g范围内的10个样品各进行2次重复测定,利用t检验和F检验法分别对2种方法的正确度(偏倚试验)和精密度进行了评估,得出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与砷钼蓝分光光度法相比没有实质性偏倚的存在,2种方法的精密度均在规定范围内。 相似文献
9.
用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一次性分解样品,实现了铁矿石中砷、锑、铋、铅、锡的连续测定测定,选择了最佳工作条件。硫脲-抗坏血酸用量20mL,原子化器高度6mm,载气流量300~600mL/min;屏蔽气流量900~1000mL/min,盐酸加入量4~10mL。 相似文献
10.
11.
12.
介绍了采用质量分数30%的双氧水氧化浸出-氯化亚锡还原法处理硫化砷渣以制备单质砷的方法.比较研究了双氧水用量、反应温度、反应时间在氧化浸出试验中对砷浸出率的影响及浓盐酸用量、SnCl2与As摩尔比在还原试验中对砷回收率的影响.结果表明:当固液比为1∶7(固体质量与双氧水体积比),反应温度为75℃,反应时间为6h时,砷的浸出率达到99.70%;将滤液加热浓缩至As质量浓度约1 450 g/L后,常温下,当浓盐酸与浓缩液体积比为1∶1,SnCl2与As摩尔比为1.2∶1时,反应8h后,砷的回收率达到99.14%.最终产物于105℃烘箱中干燥6h,经检测其单质砷质量分数为98.26%. 相似文献
13.
选取典型的高砷褐煤和低砷烟煤,在一维等温燃烧实验台上进行混燃实验,研究温度(600~1100℃)和掺混比(3:1、1:1、1:3)对高砷褐煤混燃砷挥发的影响。实验结果表明:随着温度的升高,单煤及混煤燃烧砷的挥发比例逐渐增大,不同温度下混煤燃烧砷的挥发比例介于两个单煤之间,但砷的挥发比例并不是简单的加权平均,不同温度和掺混比下混煤砷的挥发比例均高于加权值,高砷褐煤中较高的挥发分含量在影响混煤焦炭燃烧的同时也促进了混煤中砷的挥发。因此,提出了综合考虑温度、掺混比和高砷褐煤影响的混煤砷挥发模型,不同温度和掺混比下的模型计算结果与实验值吻合度较好。 相似文献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