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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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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又称工程优先权或承包人优先权 ,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后 ,发包人未依合同约定如期偿付工程价款 ,在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文简称《合同法》)第 2 86条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除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申…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20,(5)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正轨,房地产业开始迅猛发展,也伴随着因企业盲目扩张、投资、管理人员素质不达标或是受到经济形势下行的负面影响,而被迫进入破产程序。在《合同法》中,立法首次赋予了建筑工程欠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这一权利同时也在《破产法》中被适用。本文围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问题展开讨论,试图对合同无效时承包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以及权利的行使期限、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进行讨论,同时对适用中尚有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3.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人应是有效合同的施工承包人,权利主张的标的应为承包人施工所完成部分,属于发包人所有的适宜折价、拍卖的建筑成果,权利主张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其实现程序应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并且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下,于诉讼或案件执行过程中明确提出。  相似文献   

4.
为保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利益,及时清理大量拖欠的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设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于该条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也出现了较多的争议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5.
正问:第三人以物抵债取得的所有权能否对抗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云海大厦工程。2009年6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欠承包人工程款1700万元。发包人因资金短缺又向第三人借款3000万元。借款到期后因无力偿还,发包人将云海大厦中部分商铺转让给第三人以抵偿全部借款及利息,并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承发包双方于2009年10月达成协议,发包人用云海大厦的房屋清偿所欠工程款及利息,  相似文献   

6.
孙利军 《建筑》2013,(18):22-23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将该工程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对286条作出了解释(以下简称批复)。此批复一出,建筑界欢声雷动,从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形象地定义为建筑企业的"护身符"。然而近年来,由于建筑企业的弱势地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加之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承包制以及建筑企业管理松散  相似文献   

7.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且在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尚未竣工的条件下,仍应适用本条规定;对承包人垫付的且已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款、因业主违约而形成的补偿性违约金也应当列入优先受偿之列;并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及与消费者的权利冲突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8.
刘全民 《建筑》2003,(2):71-72
1、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答:《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宗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优先保护建设工程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价款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建设工程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拖欠建设工程价款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工作人员的正常生活,甚至会严重威胁其基本的生存,所以,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设立此项规定,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其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9.
王敏  周吉高 《建筑》2012,(24):23-24
目前,在我国建筑市场"买方市场"的大环境下,为保护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司法实践中,"烂尾楼"项目是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前  相似文献   

10.
《建筑》2023,(5):96-97
本案为(2022)最高法民终118号民事判决。相关焦点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目的是保障承包人能够优先获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非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1.
在日益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建筑装饰领域施工合同纠纷层出不穷。《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了建筑企业的一棵"救命稻草"。《合同法》之后,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地法院都相继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意见或解释,试图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明确。然而,对于装修装饰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优先受偿权6个月的起算期限、建筑装饰工程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仍未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解释及判决甚至大相径庭。在此情况下,浙江高院出台了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针对性解答,对司法实践中优先权行使的多个热点问题做出指导性意见。本文即以最高院司法解释及浙江高院出台的解答为基础,辅以实践中易引发争议的案例及针对性评析,浅议建筑装饰企业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给予建筑装饰企业更为合理和完善的权利保障,以期推动优先受偿权进一步立法完善,最终助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陆燕红 《建设监理》2014,(11):29-33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确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但各地法院在执行上述批复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题,对一些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决,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司法公平。以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理性质为视角,探讨建设工程优先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13.
律师解疑     
<正>问题问:承包人对工程进度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对中心商务区项目进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暂定价款为3.2亿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长期未约定支付进度款,为此双方签订《工程补充协议》,确认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8015万元。之后发包人又未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发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进度  相似文献   

14.
孙楠  郑宪强 《建筑经济》2021,42(12):90-96
工程款拖欠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争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诉权主体选择主张工程款债权还是选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自身债权时,将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首先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款债权存在竞合与适用冲突,主要体现在法理属性、权利位序、适格主体、诉权范围和时间效力的差异.然后针对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方式以及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这一规定,在法学界、建筑业界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做法,在此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的起算点的规定,有违《合同法》的立法精神。阐述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和权利的性质,进一步论述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并在对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处理进行归纳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及期限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陈柏新 《建筑》2011,(6):47-48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筑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合同法》286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享  相似文献   

18.
律师解疑     
正问题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放弃?2015年2月,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将某商品房项目由承包人施工总承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资金紧张,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向发包人支付借款3亿元,发包人将该商品房以在建工程方式向银行抵押。  相似文献   

19.
律师解疑     
正问: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权?2017年7月,承发包双方就某综合楼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次月,承包人与鲍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鲍某对工程的土建安装进行实际施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工程款后,收取3.5%的管理费,将剩余工程款及时支付鲍某。2年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由于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结算款,鲍某直接起诉发包人,诉讼请求:1.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结算款1.3亿及利息;2.确认鲍某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地高院受理案件后,将承包人追加为案件第三人。发包人辩称:1.鲍某不是工程的承包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方,  相似文献   

20.
律师解疑     
问: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2010年12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将某纺织大厦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工期暂定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截止到2012年7月,承包人已垫资7000万元,经多次催促,发包人仍拒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无奈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撤离施工现场,后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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