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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泛深入宣传《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及查处非法转让采矿权和买卖、出租矿产资源行为的规定 ,增强干部、群众、从业人员和采矿权人法制观念和“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的意识 ,认识到村民自留地、责任地、责任山和村屯集体林地、牧场等地域内的矿产资源都是国家的 ,不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者的 ,地里的矿产资源绝不能买卖、出租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对法定矿区范围绝不能非法转让采矿权。否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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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矿业史上发生了两件前所未有的重要事件。第一件是在80年代,我国终于有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活动无法可依的历史从此结束了;在宣传贯彻《矿产资源法》的基础上,依法治矿的时期开始了。第二件则是在我们迈步进入90年代的时候,在我国首次举办第十四届世界采矿大会的前夕,中国矿业协会正式成立,这标志着在长期部门分割的矿业体制下,全国矿业终于开始有了一个统一的代表机构和协调指导服务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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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为采矿权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 1986年 3月 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我国矿业从此走上了法制轨道,亦首次建立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许可证制度。但那时的矿法必然有浓郁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最突出的是规定了“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这在当时全国国有矿山企业一统天下并靠行政审批无偿获得采矿权的背景下,是无可非议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亦不断发育完善。虽然当时的法律对采矿权转让还没有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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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矿产资源法修改的要义和内涵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资源法》(修正案),并决定于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遵循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在认真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国矿产资源法》公布施行10年来我国矿业发展实践和法制建设实践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矿业立法进行的一次重要的修改和完善。《矿产资源法》(修正案)的公布施行,揭开了我国矿业立法史上崭新的一页,对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治理整顿矿业秩序,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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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采矿权流转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为采矿权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我国矿业从此走上了法制轨道,亦首次建立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许可证制度.但那时的矿法必然有浓郁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最突出的是规定了"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这在当时全国国有矿山企业一统天下并靠行政审批无偿获得采矿权的背景下,是无可非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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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摆脱沉重的征地负担和土地使用后繁重的管理负担,云南磷化集团对试点范围内采矿用地,由原来的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为采取分期实施、分期供地、到期归还的做法,以临时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改革采矿用地取得方式、审批制度、补偿方式及退出机制,编制系列管理制度,做到从国土资源部到省、市、县、集团公司及利益相关人不同级别加强试点改革监管,有效解决了采矿用地取得、退出“两头难”问题.为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及大范围推行“临时用地”采矿供地模式提供了实践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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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矿厅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严把采矿权审批关,将矿业秩序整顿与环境污染治理相结合,注重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实现矿产开发的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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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过分强调政府管制,私权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地位没有得到发挥。我国修订《矿产资源法》应以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为基础,区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作为勘探开发管理者的身份;突出采矿权在《矿产资源法》中的中心地位,使采矿权出让金与税各得其所,实行采矿权登记制度,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吸收采矿权许可证,实现不同采矿权主体市场地位的一致性,明确探矿权向采矿权转化的路径;还应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损害的民事救济措施,且恢复原状具有优先适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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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质欠缺之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裁判路径的多样性与理论证成的多元性构成了司法实务的难点。主体资质欠缺之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与未经审批之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具有牵连性,但又呈现出独立的规则特征,其裁判路径的多元性以及理论阐释的多样性,决定了研究价值的继续存在。裁判规则的统一、诚信守约人的保护以及采矿权高效流转等价值目标对裁判规则的重塑提出制度供给的需求。《矿产资源法》修订应注意区分采矿权资质对采矿权持有与行使的不同关系,完成主体资质与合同效力的松绑,实现采矿权转让主体资质与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彻底剥离,同时应明确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成立之日起生效,避免解释论层面的不必要纷争。此外,《矿产资源法》修订需严格绑定主体资质与采矿权行使的关系,将国家对矿业秩序的要求植入采矿权的具体行权过程。司法实践可考虑适用《民法典》第215条确立的区分原则,采合同有效说作为修法尚未完成的过渡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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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业用地的管理较为混乱,极不利于矿产资源、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矿业用地相关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存在的问题,进而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完善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应正确处理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矿业权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流转应同时进行,应分勘探开发不同阶段和分矿种正确处理矿、地之间的关系。最后提出了对应的政策建议,即加强矿业用地管理,创新矿业用地取得方式,建立矿业划拨土地流转制度,加强矿业权相邻关系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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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业用地现状及其节约集约利用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矿业用地属于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的“结合部”,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探索矿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对于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采用文献综合法,分析了矿业用地的范畴、采矿用地特征以及我国采矿用地供应规模和采矿损毁土地规模;基于采矿过程与土地产生的关系提出了矿业用地少占地、造好地、快复垦和利用好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内涵。并从探矿、可研、采矿、闭矿全程要通过规划、工程节地以及矿业用地改革等途径,实现矿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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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与土地资源都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但由于矿业用地所有权制度的设计冲突、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土地资源所有权人的分立,造成了矿业用地的产权保护缺位、废弃矿产修负责任不明确、土地复垦工作开展缓慢等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矿地矛盾现象的分析,指出了当前矿产资源与土地资源保护的冲突形式;在梳理欧美发达国家的矿地规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其物权制度、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予以借鉴。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矿业用地制度的几点建议,以期能够解决现有矿业用地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促进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的保护以及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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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国家是国有产权归属和流转的民事主体,又是一切产权保护和限制的公权力主体。界定国家主体的双重性,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关键。认为《矿产资源法》及配套规定中,国家民事主体因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内容失真而虚位;又因主体虚位而导致国有产权残缺;“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又被“经批准取得”所吞噬,招投标取得只是行政特许的程序,都说明应有的民事主体被公权力主体“收购”。提出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是我国矿业体制改革的深水区。改革的法律设置是让《矿业法》独立于《矿产资源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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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租理论──构筑矿产资源有偿收费的制度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矿业地租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正因为国家对矿产资源拥有所有权,其政权机关就有权获得矿山地租。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应当应用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构筑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收费制度。我们认为,这一理论并没有过时。1摒弃资源税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从计划经济走过来的中国矿业,采矿人无偿从国家那里得到矿产资源,既不为采矿权缴税,也不必缴费。困于当时的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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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文明建设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矿业高质量发展是其中重要一环,矿业活动中用地问题是长期困扰宁夏矿业发展的难题。本文在调查宁夏煤矿用地和非煤矿山用地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面临的四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顶层设计中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土地管理中提高矿业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矿业权审批中积极推广净采矿权出让、监督管理中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矿业用地常态化监测、生态修复中探索实施差异化矿山土地复垦的对策建议,以期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助推矿业绿色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矿业绿色发展给矿业用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当前生态环境现状下,矿业活动应统筹协调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关系,规范矿业用地,矿山土地复垦应在区域生态系统背景下,进行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修复,守住生态敏感脆弱区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