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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定是在工程开工之前.尽管其中有关于质量保修的内容但很不详细.只有签定质量保修书才能有力地约束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但由于质量保修书在工程竣工时才签定.且往往被忽略,有些工程甲乙双方认为质量保修在有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文规定.没有必要再签定质量保修书.以致造成工程保修时出现纠纷.且不便确定保修责任.所以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一定要要求施工单位与自己签定质量保修书.以使双方在质量保修中的权力和义务得到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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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维修担保方式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筑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 ,虽然已经验收合格 ,但仍可能存在某些质量问题或缺陷 ,直到在使用过程中问题才逐渐暴露出来。为了保证工程质量 ,维护业主及使用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关于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 ,对交付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 ,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 ,应由承包人负责维修、更换 ,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为了保证承包人能够在质量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在工程实践中常采用要求承包人支付质量保修金的方法。质量保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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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 ,虽然已经验收合格 ,但仍可能存在某些质量问题或缺陷 ,直到在使用过程中问题才逐渐暴露出来。为了保证工程质量 ,维护业主及使用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关于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 ,对交付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 ,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 ,应由承包人负责维修、更换 ,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为了保证承包人能够在质量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在工程实践中常采用要求承包人支付质量保修金的方法。1 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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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62条和第80条。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筑工程保修制度,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基于此项法律制度,目前建筑行业一个不成文的行规是,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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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也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仍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可见,工程资料是竣工验收的先决条件和法定条件。但在实际中,往往只注重工程实物质量,而忽视了有关工程资料的收集,归档,致使竣工工程不能及时验收与备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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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对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出据时间做出明确要求:“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据质量保修书”。但在工程中有相当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把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出据时间理解为签订时间,所以在工程完工后才起草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此,首先要明确出据时间不是签订时间,而且工程完工后才起草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势必存在以下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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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与竣工备案是建设工程竣工和交付阶段的重要程序。从理解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的定义与规定,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的验收规定,质量监督与备案关系,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关系入手,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面人员熟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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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建筑技术的不断涌现和采用,给建筑产品质量带来了新的质量问题和风险。本文就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并给出一些引进和推广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方面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建筑物质量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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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建设工程质量关乎国计民生。如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建筑企业资质、工程的招标投标、工程的承包和分包、工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予以规范。此外,针对工程验收交付后的质量责任,还设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期和保修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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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等等,而对保修责任则直接以立法形式规定由施工方承担。也就是说,在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不论有无实际损害,施工方都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对于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瑕疵在保修期内引起的损失,施工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由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旨在能最快最有效地解决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避免损失扩大,真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当然,在施工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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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建设工程质量关平国计民生。如何加强建设工程质帚管理,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建筑企业资质、工程的招标投标、工程的承包和分包、工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予以规范。此外,针对工程验收交付后的质量责任,还设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让期和保修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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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讨论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常有争论的两个术语—"缺陷责任期"和"缺陷通知期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这两个词在实质意义上也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要影响的时间概念。例1—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4)。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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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一般都称为"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确立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法律制度.但是在该法律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本身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意义存在着模糊认识,从而影响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权的正确行使,以及人民法院对建筑工程质量案件的正确裁判,因此有必要明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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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9,(2)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进行,我国确立了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对于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问题,历来被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最高法关于正确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条,对未经验收的工程承包人擅自使用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对预防和处理该类纠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最高法《解释》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可操作性较差,未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范围作出严格的划分。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感到无所适从。笔者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实践中出现的类似争议,以期对正确适用《解释》第13条起到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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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法中的瑕疵担保制度为理论基础,对工程领域的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这三组概念予以比较和分析,得出研究结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下,免除的仅仅是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验收质量责任,并未免除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侵权责任和保修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