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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水权制度建设,水资源市场化的终极目标是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故水权分配应该直接面向不同行业的实际用水户.本文结合取水许可制度,在优先专用原则地保障下,提出了有关以水库为代表的蓄水工程的初始水权分配的量化方案,并赋予初始水权一定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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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与取水许可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由《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作为行政许可的取水许可具有可转让的特性。该法同时规定法律、法规有权规定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是国务院最新出台的水资源方面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限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此可知取水许可可以转让,也就是该条例赋予“取水许可转让”合法性,自然“水权转让理论”也就具有了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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