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探讨 |
| |
引用本文: | 魏德义,刘保娟,刘保松.公益性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探讨[J].山东水利,2003(12):55-55. |
| |
作者姓名: | 魏德义 刘保娟 刘保松 |
| |
作者单位: | 1. 菏泽市水利局 2. 济宁市水利局 3. 济宁市洙赵新河管理处 |
| |
摘 要: | 1998年长江流域大水后,国家加大了对水利工程的投资力度,掀起了水利工程建设的新高潮,同时,水利部积极推进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主的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公益性项目以发挥社会效益为主,投资的主体为国家,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于国家投资在工程建设期间的效益发挥有着重要作用。1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必要性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项目法人按《公司法》的规定
|
关 键 词: | 公益性项目 项目法人责任制 水利建设 企业制度 项目法人资格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