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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是目前中国水资源管理的主要落实手段。取水许可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是未来水权制度建设的基础。以格尔木市为典型,分析了取水管理的发展演变历程:工程管理阶段、城市部门主管阶段、水利部门主管阶段和取水许可初步完善阶段。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已有的取水许可制度与正在建设的水权制度的冲突:取水许可属于行政管理行为,而水权属于产权。取水许可可以根据政府政策进行调整,而水权必须作为财产,根据民法来切实保护,不能由政府随意变动或剥夺。水权初始分配可以继承过去的取水许可作为初始水权,但取水许可制度代替不了水权制度,而必须为水权制度让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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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取水许可制度 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水权与水价”课题组 《水利发展研究》2001,1(1):51-52
结合对水资源承栽能力的认识,提出水权的层次结构划分、水权存量和水权增量、初始水权认定等问题,具体分析取水许可制度的完善及其实施办法的修订等问题.认为:完善取水许可制度是提高水资源承栽能力的一项基本措施,应加强取水权增量和存量的管理,建立水资源条件论证制度和环境评价制度,调整水权分配结构,维护水权社会公平(特别是代际公平),合理确定取水权增量的数量、结构和布局,维护最为基本的自然水权,调整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安全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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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进程不断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基础是水权制度建设。深入分析水权制度与目前实施的取水许可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将二者有机结合,对推进水资源权属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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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资源作为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对其可持续利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的保障。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其功能的发挥主要靠发放取水许可证和征收水资源费来实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完全靠行政权力无偿分配取水指标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水权交易、水市场的建立,因此建立科学的取水权有偿取得制度势在必行。根据国外水资源费征收和取水权有偿取得的经验,以及我国自然资源开发领域使用权有偿取得的实践,探讨了取水权有偿取得的三种模式,并分析了各自的优势与不足,提出了推进取水权有偿取得制度的建议,为完善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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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配套规章制度建设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水法规建设的重大成果,对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结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建议在配套规章制度时,增强取水许可的透明度,严格深层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加强新凿深井的监督管理,强化取水计量.明晰水权转让,进一步明确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实施新版取水许可证换发,完善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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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系指水行政主体通过行使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确定的以水量分配方案为内容的国家初始水权,以及取水权主体对通过取水许可确定的取用水资源量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水权的法律构造包括水权设立、水权主体、水权内容、水权客体、水权关系和水权责任等方面。水权制度构建需重视对水资源基本制度的路径依赖,水资源基本制度也须完善对水权机制的上位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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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水资源管理的制度现状。以头屯河流域水资源管理现状,分析了水权优先权的确定、初始水权的界定等问题,提出了水权制度的建立应以现有取水许可制度为基础,应尊重历史,对水权的转让与交易给予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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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人们所说的水权,一般包括水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转让权等,主要是从水权管理的角度来考虑.本文则主要结合水利工程项目周期,分析水权的经济关系.现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1993]119号令)明确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项目法人通过取水许可预申请、申请并修建必要的取水设施,再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批程序,才能获得取水许可证,成为取水权人,拥有其水权;同时,资本金的出资人和贷款的银行也获得相应的衍生水权.金融水权就存在于项目建设与运营的一切借贷关系当中.1金融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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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解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国水利》2006,(7):18-24
总则 1.<条例>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专家:对水资源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是我国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的两项管理水资源的基本制度.制定<条例>的直接依据是<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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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水权制度建设,水资源市场化的终极目标是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故水权分配应该直接面向不同行业的实际用水户.本文结合取水许可制度,在优先专用原则地保障下,提出了有关以水库为代表的蓄水工程的初始水权分配的量化方案,并赋予初始水权一定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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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相继颁布实施,为我省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推进了我省以水权管理为中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1995年我省水资源管理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水资源管理。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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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与取水许可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由《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作为行政许可的取水许可具有可转让的特性。该法同时规定法律、法规有权规定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是国务院最新出台的水资源方面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限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此可知取水许可可以转让,也就是该条例赋予“取水许可转让”合法性,自然“水权转让理论”也就具有了合法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