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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和经授权开展的“水利工程水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三种水规费收入,是河道水管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根据水政工作实际,某些水管单位在这三种水规费征收中存在概念不清、程序违规、票据混乱等现象,这些现象必须引起注意,加以明确。一、“三费”征收的法律依据、标准和开征时间1、法律依据“水利工程水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章第五十五条“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和国务院国发(1985)94号《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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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评价报告制度是《防洪法》针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一项法律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重要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河道管理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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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条第五款授权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国营农场总局水利部门管理系统内水资源的授权规定,符合新《水法》的立法宗旨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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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省纪念“世界水日”与“中国水周”宣传活动的主题是:确保江河行洪畅通。请看——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 2000年 12月 2日公布实施;《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同时废止。这是我省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河道管理法制建设方面采取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它必将促进我省河道管理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 《条例》的实质性新内容 《条例》与《规定》相比较,其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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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布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加强河道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结合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近年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谈一些看法。一、当前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有些建设项目未严格按河道主管部门批复的要求实施一是有关计划部门不按《规定》要求执行。《规定》中明确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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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测算的意义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都规定: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或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农户和其它单位收取工程维护管理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计收,对于稳定河道工程管理队伍,维护、管好河道工程,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良性循环,提高受益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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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护堤地、河滩地是堤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洪保安的重要工程设施,是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益性设施。《河道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第21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第16条规定:“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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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以水政[1992]7号文联合下发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安徽省水利厅和安徽省计委以皖水源字[1992]第500号文联合转发“有关规定”以后,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工作从此步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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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六十五条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水行政机关)对以下两种违反《水法》的行为实施“强行拆除”措施: 一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