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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桂祥  邵卫华 《治淮》2001,(6):17-18
水行政处罚是水行政强制手段中一种比较严厉的法律制裁,在水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证据认定是有效实施水行政处罚的关键。证据确凿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处理质量的高低。“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这是《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原则,这里的“事实”必须由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证据不足,事实失真,处罚不公,被处罚人不服,不但公民的合法权  相似文献   

2.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就须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并在水行政执法活动中予以贯彻实施。目前水行政处罚依据主要是《水法》等水法规,水行政处罚及处罚程序主要执行水利部2、3号令(即《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和《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在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没有修订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执行《行政处罚法》  相似文献   

3.
湖泊面积日见缩小甚至消失、水质渐趋恶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原因之一在于,流域与区域之间和区域与区域之间水行政管理、处罚的管辖界定都很模糊,甚至没有界定。造成管辖模糊的根源之一在于。无论是作为水资源管理基本实体法的《水法》,还是作为水行政处罚程序法的《行政处罚法》与《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之间,对于处罚管辖的规定都存在冲突,以至于水行政执法机关无法正确行使水行政处罚权。本文试图引进“领水、公海”之概念,厘清水行政处罚的管辖。  相似文献   

4.
水行政处罚听证,即水行改处罚中听证程序,是指水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质证的法定程序,是行政程序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行政处罚法》将听证作为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加以规定,目的是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原则,制约案件承办人员的主观随意性,给予当事人了解行政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5.
冯兆云  沈海澄 《江苏水利》2005,(10):34-34,37
水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水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证制度的内涵是“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出行政的公正.听证制度是从英美法规中的自然公正原则中演化而来的.1997年水利部颁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水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作了详细规定.至今,这项制度在我国实施已近十年.人们经历了从不熟悉到熟悉直至运用其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一个历程.从实施情况来看,水行政听证处罚程序在重大水行政处罚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有利于水行政机关客观、公正、全面地弄清案件事实,强化水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有利于降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率,有利于水法宣传和水法制教育,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  相似文献   

6.
蒋忠贵 《治淮》2005,(7):27-28
水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是指水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处罚过程中,依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采取一定方法,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为水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依据的一种水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7.
(一)主要涉水行政案件的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本文就以这三部水法律规定的处罚行为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8.
水行政处罚是水行政处罚机关对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惩戒或制裁的一种行政行为,其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水行政处罚机关在受理案件后,要通过水政监察人员调查,收集能够证明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材料。水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是水行政处罚过程中  相似文献   

9.
一、问题的提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水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形式。从我省几年来水行政执法的实践看,部分水行政机关制作的《水行政处罚决定》格式不够规范、统一,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未标明行政机关名称,或虽已标明行政机关名称,但与后面盖有印章的行政机关的名称不  相似文献   

10.
水行政处罚听证,即水行改处罚中听证程序,是指水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质证的法定程序,是行政程序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行政处罚法>将听证作为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加以规定,目的是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原则,制约案件承办人员的主观随意性,给予当事人了解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有效整改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组织好水行政处罚听证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11.
马永恒 《治淮》2001,(4):25-25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水行政执法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它既是对水事违法行为调查、认定之后所做的结论,也是促使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形式,同时还是受处罚人行使行政救济权利,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一份质量较高的水行政处罚书,不但会使受处罚人清楚自己违法违在何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范了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案的程序。但水行政处罚活动中应用较为广泛的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却尚未有统一规范,甚至连案件的名称都没有相关规定。大家知道,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作为水行政机  相似文献   

13.
20 0 0年 1月 11日 ,长江委成立 7支水政监察支队。1999年 5月 ,水利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向各流域机构发出了《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 ,长江委按照水利部规定的范围和项目 ,有权对违反《防洪法》的行为 ,决定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受长江委委托 ,长江委水文局下属的长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长江三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荆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长江中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  相似文献   

14.
左顺荣  汤云 《江苏水利》2006,(12):32-33
依照《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称《湖泊条例》)实施湖泊的保护与管理,势必要对湖区的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水行政处罚。而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管辖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称《处罚办法》)就(水)行政处罚的管辖作出了规定,但其毕竟是原则性的,与千差万别的湖泊现状相距甚远。笔者现仅以洪泽湖为例,对省管湖泊的水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作点粗浅的探讨。一、目前省管湖泊水行政处罚管辖的现状与问题我省湖泊众多,其中0.5km2以上的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有16…  相似文献   

15.
袁永富 《治淮》2002,(5):6-7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水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形式。水行政机关在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编有序号和较为完整的格式规范填写,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或依法送达,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同时,水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6.
徐向 《治淮》1994,(12)
水利部的三个令,即《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和《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自1990年8月15日发布以来,在各地水利执法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职权。但在以往执法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对水利部三个令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对此,笔者仅就三个令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法律效力以及它们在水行政管理、行政诉讼中  相似文献   

17.
陈奕江 《中国水利》2007,(12):46-48
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行政处罚法》首次以法律形式为我国确立了听证制度,《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在该法构建的总体框架内,从水行政工作实际出发.较详细地规定了水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在听证程序一般原理的基础上,结合水行政处罚实践,对水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主持人、听证笔录等几个问题进行简要探讨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8.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水行政处罚机关依据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时,行使选择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种类、范围和幅度的权力.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水行政处罚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水行政主体提高水行政处罚效率必需的权力,其可以使水行政主体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地实施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9.
在水行政执法实践中遇有大量的水事共同违法行为,但对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无论是行政实体法还是行政程序法都鲜有涉及,给水行政处罚的实施带来一定困难。本文试图以长江河道非法采砂为例,解构水事共同违法行为的困惑与对策。  相似文献   

20.
袁永富  周健 《治淮》2000,(1):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江苏省邗江县水利局根据当事人邗江八里船舶修造厂的要求,于1992年2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这是江苏省水行政处罚机关举行的第一个听证会。通过对这次听证会的剖析,使我们从中得到很多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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