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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问题
1、业主委员会成立难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由它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总体上这是正确的,但具体操作实施有较大难度:一是业主大会很难有过半数的业主到场;二是大型住宅小区业主人数众多,就算有50%的业主到会,也没有足够的场地.因此,许多物业交付使用实施物业管理后,业主委员会迟迟成立不了,没有一个机构代表业主的利益去监督物业公司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继续与开发商签订管理合同.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素质不高,管理不规范,就容易损害业主权益,造成投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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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科技(建设部)》2003,(8):36-37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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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开发》2013,(6)
企业数量
企业是一个行业的市场主体,决定着行业发展和进步的历程.截至2010年末,深圳市纳入统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共1343家,其中一级资质92家,占6.86%.
2010年末,深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率约为33.93%.
管理物业体量和分布
2010年末,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在管本市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4.66亿平方米,其中,住宅物业占56.78%,商业与办公楼物业占9.93%,工业厂房物业占7.08%,学校、医院等其他物业占26.21%.
2010年末,原特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原特区外住宅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90%.物业业主及使用人是物业管理市场最主要的需求主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行为物业管理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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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 ,各地接连发生物业管理公司被炒事件 ,消息传来 ,业内人士大为震惊。那么物业管理公司为何频频被炒呢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生存地位没有法律保障 ,物业管理公司难以主宰自己的命运我国物业管理法规规定 ,业主委员会有权利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但对物业管理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被解聘 ,什么情况下不能被解聘 ,没有给予规定。从物业管理法规内容上看 ,业主委员会只要不满意物业管理公司 ,随时都可以解聘之。由于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解聘没有客观的评价依据和标准 ,解聘在某种情况下 ,就由人为因素所决定 ,而非取决于客观的服务质量问题。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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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业主大会等成立方式、职责、会议形式、表决原则以及议事规则的主要事项,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委员条件、职责、备案等,《条例》中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是房地产法律研究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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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1日,由海业伟公司牵头组织,在杨浦区召开了“和谐社区沙龙”,与会人员有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物业管理公司老总、业主委员会主任、律师及新闻媒体记,就成立“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事宜进行讨论。笔也应邀参加会议。会上,大家就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进行了深入、激烈地讨论。有人认为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协会 ”,以便解决物业管理中侵犯业主权利的行为、保护业主的利益及推进物业管理公司规范管理。有人认为业主委员会目前没有形成一个行业,不应组建行业协会,也有人认为业主委员会法律上尚没有名分, 成立一个行业协会逻辑上也讲不通。笔在此发表自己的粗浅薄见,以期与各位业内人士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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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业主管理规约类似于自治规则,如公司的章程。但业主管理规约又不同于公司章程,因为我国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并没有被法律认可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物权法》中提出的业主管理规约在物业管理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后在我国的物业管理实践中将被广泛运用。但我国现行立法对"业主管理规约"的法律性质缺乏明确规定,学界也存在对"业主管理规约"的法律性质认定不清的问题。笔者认为业主管理规约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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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区、在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条例》对业委会的委员做了如下界定:“业委会委员由热衷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