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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或推定的权利救济途径来看,事后救济明显存在不足,预防性行政诉讼尤显必要。预防性行政诉讼的适用前提是明确其与尊重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风险预防原则以及成熟原则的矛盾与联系问题。在食品安全领域,行政相对人在以下两种情况应该有权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一是食品安全主管机关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二是行政机关公布有毒有害食品信息可能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相似文献   
2.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一种重要的风险预警机制。消费警示、风险公告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之间是竞合关系而非差异概念,它们在法律属性上均具有复合性。某一特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法律属性应依据行政行为理论并结合警示行为的具体情况判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的良性运行应以法治为依托,在行政立法领域要完善配套立法、实现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具体化、消解立法冲突;在执行领域应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实施障碍,即合理平衡价值冲突、确立“一物一权”的品种专属管理模式、尽可能地突破技术限制以及合理界分技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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