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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辉文  耿磊 《城市规划》2019,43(4):9-14,23
城市规划是一种具有“社会契约”性质的公共政策,理应接受信用程度的检讨。在当前我国公共讨论中,城市规划获得的认可和支持度都较低,表征的是我国城市规划的信用不足问题。本文探讨了中国城市规划的信用不足的原因,发现主要有三个方面:一,城市规划体系形成的“制度模糊”,以及制度演变的路径依赖,造成规划的信用下滑;二,不同尺度的规划信用不同,并且,具有创新潜力的小尺度城市规划也面临信用危机;三,城市规划制度变迁和不同尺度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同时缺位是决定性因素。因而,需要以提升城市规划的信用绩效为目标,调整城市规划的“制度性”设计:城市规划应是约束社会主体的规划;强化向权利讲述真理;推动制度完善下的治理优化。  相似文献   
2.
城市规划是一种具有"契约"性质的公共政策,理应接受信用程度的检讨。城市规划理论上的较高地位遭遇现实的巨大落差,认可和支持度都较低,这种现象表征的是我国城市规划的信用不足问题。本文立足于不完全契约理论,从规划变更入手,探讨了中国城市规划信用受损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的结论:(1)城市规划的本质是不完全契约,规划变更是对规划契约的再调整;(2)规划变更对规划信用的效果分别作用于既有规划和新的规划,以此共同决定着城市规划的信用;(3)城市规划的信用受损主要原因在于城市政府在规划变更中对于不完全契约中"剩余控制权"的积极使用。对此,应该尝试"剩余控制权"的分散和转移;贯彻"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强化规划事前救济;制度设计不应以减少行政成本为单一准则,而应该重塑城市规划的信用为核心目标,以更精准的公众参与,提升救济的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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